赔偿制度
青岛西海岸图书馆图书赔偿制度
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料属于国家财产,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应遵守图书馆借阅规则。为更好地妥善保管文献,根据《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期归还文献信息资源或者有其他不遵守公共图书馆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文献信息资源和相关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特制定本制度。
一、损坏图书
读者在借阅文献时,应检查该文献是否有损毁情况。如有,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以明责任;经反映而归还时有损毁现象的文献,需读者自行承担。如:涂画、圈点、撕页、裁剪、污损、条形码或芯片丢失等。视图书情况,如破损、涂画等不影响再次借阅的,可在图书归还后由我馆馆员进行修补重新上架;如损毁严重无法再次借阅的,需按原价赔偿。同时,读者需支付2元/册的图书加工费(编目、芯片等费用)。
二、遗失图书
遗失图书是指读者在借阅期间不慎将图书遗失。如图书遗失,读者应立即到馆办理挂失并按如下赔偿标准赔偿:
- 普通图书按照原价赔偿,并支付2元/册的图书加工费(编目、芯片等费用)。
- 遗失多卷文献(丛书)分册,有单独的ISBN号和价格,按单卷文献遗失赔偿,并支付2元/册的图书加工费(编目、芯片等费用);如该套多卷文献每册没有单独价格,按整套图书原价赔偿,余书留存图书馆。
3、遗失珍贵文献:
1985年(含)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8-10倍赔偿; 1985年(不含)以后、1990年(含)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8倍赔偿;1990年(不含)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3倍赔偿; 利用价值特别高的孤本(原则上不外借)按原价的10-20倍赔偿。
三、偷窃图书
偷窃图书是指读者未经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图书带出室外,一经发现,以偷窃论处,以偷窃图书原价的10-20倍处以罚款;情节恶劣的报公安部门处理。
咨询电话:
青岛西海岸图书馆(七墩山路):0532-82196966
青岛西海岸图书馆(珠江路) :0532-86989480
青岛西海岸图书馆(渭河路) :0532-86835969